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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因腰椎間盤突出住過院現(xiàn)投重疾險沒如實告知,已承保兩個月?,F(xiàn)

提問: 風妒 分類:健康告知

優(yōu)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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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這里有一些關于健康告知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的小技巧,有需要的可以看看:

如果已經(jīng)治愈了,沒有疼痛、神經(jīng)壓迫等癥狀,重疾險影響不大。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獲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一份問卷,是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沒有填寫是無法購買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nèi)容也不同。

當你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的時候,情況不嚴重你就可以跟保險公司商量補充核保,保險還是可以繼續(xù)生效的。

若你隱瞞的內(nèi)容太嚴重,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拒絕理賠并終止合同的。

當前國內(nèi)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據(jù)這三點來填寫:問什么答什么;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體有些小毛病的,你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在去購買保險:

目前健康告知審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智能核保沒有通過時,可以選擇人工核保一次人工核保風險評估更加準確,對復雜問題也可以給出更詳細的結論如果人工核保還不通過,那你就只能換一個產(chǎn)品了,我收集了一些=健康告知沒那么U多要求的產(chǎn)品,需要可以收藏:

注意事項

1、并不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假設你有被誤診過,要記得跟保險公司說。不然會影響你后續(xù)的理賠工作。

以上就是我對 "五年前因腰椎間盤突出住過院現(xiàn)投重疾險沒如實告知,已承保兩個月?,F(xiàn)"的圖文回答,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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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 be
    不可以了吧,既然健康告知中都說明了,那是肯定不能投保的。
  • 飛翔
    買的什么阿。。。。不可以拒賠阿 壽險里除了報銷的險種外不存在重復保險一說的 而報銷類的。。。。票子都給上個公司了還怎么再要下個公司賠 對吧
  • 毛毛
    是,如果保頭險
  • 晨曦
    保險法第16條很有名氣,常稱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簡單來講就是: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由于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合同成立2年內(nèi),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合同成立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正常情況下,沒有如實告知,日后產(chǎn)生理賠糾紛的可能性極大!但是能否通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順利獲賠呢?我們直接用事實說話。 案例1: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號案件回放: 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險; 2014年9月確診淋巴瘤(癌癥); 2014年10月收到拒賠通知書,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確診疾病非首次確診。 拒賠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開始就連續(xù)五次由于同一癌癥接受化療,并未如實告知,且所患癌癥并非首次確診。 法院判決: 支持保險公司勝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投保人負擔。 這種情況就屬于典型的帶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經(jīng)患有癌癥,就算過了2年的時間,保險公司同樣是可以拒賠的。 不可抗辯條款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本案原告在投保時存在蓄意不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這種情況仍然適用不可抗辯條款,那么無異于鼓勵投保人的欺詐行為,不利于行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所以拒賠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贊同這一點。 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號案件回放: 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險; 2014年6月26日初步確診直腸瘤,6月30日手術,10月申請理賠 2014年11月收到拒賠通知書并解除保險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 拒賠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絞痛、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致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的事實。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支付W先生保險理賠金。 法院認為: 1、W先生已繳納2年保費,保險公司已喪失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對其辯稱解除合同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2、保險公司辨稱W先生帶病投保,提交了病歷復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加以證明,并且W先生主張的病種與理賠的惡性腫瘤并非同一種疾病,所以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也不予支持。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雖然未如實告知,但是由于保險法第16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規(guī)定,順利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保險公司沒辦法證明未如實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腸癌之間的因果關系,且已經(jīng)過了2年,由于不可抗辯條款的規(guī)定,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總結可以看到,賠不賠,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我的觀點一直都是,購買保險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 國內(nèi)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而很多投保人也沒有基本的金融、醫(yī)學知識來嚴肅對待投保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xiàn),是符合我們國家保險行業(yè)現(xiàn)狀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么將來不能以此為拒賠理由了。 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絕對不應該成為小部分人帶病投保鉆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這樣操作,那么保險公司在設計產(chǎn)品時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來作為應對的。 當罹患重疾時,需要投入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實告知,才能順利獲得理賠。而不要心存僥幸,期望通過“不可抗辯條款”帶病投保,而導致自己作繭自縛。 上面的判決案例都是網(wǎng)上公開信息可以查到的,這也僅代表現(xiàn)階段對類似案件判決的一些觀點。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辯條款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的義務。
  • 李強
    不一定的。只有重大疾病才會調(diào)查,一般的小手術,感冒發(fā)燒的是不回去調(diào)查的
  • 二爺
    你好!那要看具體情況的,在進行理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肯定要進行調(diào)查取證的,不是說賠就可以賠的。假如真的調(diào)查下來是正常意外死亡的,再高的保額保險公司還是要賠付的。
  • Lynn??
    絕大多數(shù)準備購買保險的朋友,都是25-50歲之間,這個年紀100%都去過幾次醫(yī)院的,身體不可能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隨著體檢的普及,很多人也會每年進行體檢,在精密儀器全方位的檢查下,很多人都會被查出某些指標異常。場景1:一些謹慎的朋友,會一股腦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確診的一些異常指標都會告知保險公司,不僅給核保人員造成了困擾,也使得核保結果變的很苛刻。場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時候沒有想的太多,告知環(huán)節(jié)也不是很重視。順利核保通過后,突然會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過門診做過檢查的,7年前登山摔傷,拍過CT做過檢查的。這些都沒有告知,會不會后續(xù)理賠存在困難呢?那么問題就來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我們到底應該如何進行告知呢?今天深藍君就為大家講講告知那點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一、線上產(chǎn)品投保的告知互聯(lián)網(wǎng)保險都是采用詢問告知的方式,這種情況下最合理的方法是:僅針對詢問的問題進行告知,沒有詢問的問題,是無需告知的。這個不是我自己的總結,深藍君也咨詢了很多負責核保的朋友,都是這樣的結論?!侗kU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每款產(chǎn)品都是經(jīng)過精心設計的,對于風險的衡量于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數(shù)據(jù)模型,我們不必替保險公司操心。只要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算我們知道某個指標存在異常,也無需告知,同樣不用擔心后續(xù)的理賠。我們以陽光健康隨e保為例,這款產(chǎn)品只對乙肝大三陽進行了詢問,如果是乙肝攜帶者、或者小三陽,自然是可以購買的。深藍君之前在測評弘康大白定期壽險的時候,發(fā)現(xiàn)是需要填寫身高體重,用來計算BMI值,但是同樣有很多定期壽險是不詢問身高體重的,所以就算我們嚴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內(nèi)容,我們就可以正常購買的。二、投保線下產(chǎn)品的健康告知除了購買線上的互聯(lián)網(wǎng)產(chǎn)品,很多朋友也會投保線下的產(chǎn)品,一般線下產(chǎn)品的的如實告知都是通過問卷的方式進行,下圖是深藍君找到的某產(chǎn)品問卷:深藍君建議:只要是健康告知問卷詢問到的內(nèi)容,都應該如實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險公司的問卷,不同公司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寫到這里,肯定會有一些朋友有個疑問,我需要把我過去的醫(yī)療記錄都列出來嗎?比如幾個月前的發(fā)燒、幾年前的摔傷半月板檢查、十年前的門診檢查記錄?如果真的費勁心思仔細回憶,相信大家還是能列出來很多條的。我們看看保險法是如何規(guī)定的。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只有那些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需要進行如實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內(nèi)容對承保結論沒有影響,保險公司是不能拒賠和解除合同的。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的問題是否影響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沒辦法給你專業(yè)的意見,那么深藍君建議你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核保團隊都具有深厚的醫(yī)學背景和實際經(jīng)驗,這個問題就交給他們處理就好了。三、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樣?如果不如實告知,那么就涉及到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關于“不可抗辯條款”我們前幾天的推文是有詳細的說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給出了一些實際案例的反饋,點擊這里查看原文>>>《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nèi)容: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雖然兩年不可辯條款對我們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條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么將來不得以此為拒賠理由了。但是長期來看,也可能誘發(fā)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出于保護自己利益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等作為應對。所以深藍君的態(tài)度是盡量做好如實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給自己帶來沒必要的麻煩。上次的文章里面還漏掉了一種情況,比如未告知事項同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無關系,那么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比如未如實告知乙肝大三陽購買了定期壽險,但是由于發(fā)生意外身故,這種情況在過往的訴訟中,一般都會獲得理賠。
  • A嘉兒??
    大人作為投保人,小孩作為被保險人,只要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如實告知就可以了。你的保險觀念還是挺不錯的。
  • 有情有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xù)保前該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 Kevin
    必須啊,保險有最大誠信原則啊,就算不顧最大誠信原則,之后也不會賠,反而還會告你騙保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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